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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
建設平安清朗校園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教育部教師工作司負責人就《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答記者問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布《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法發〔2022〕32號,以下簡稱《意見》)。為便于司法實踐準確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教育部教師工作司有關負責人接受了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經過。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評價教師隊伍素質的第一標準是師德師風,要將害群之馬清除出教師隊伍,并依法進行懲處,對侵害學生的行為必須“零容忍”。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保障兒童合法權益。
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舊業”、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了從業禁止制度。為了強化對未成年人保護,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條,針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規定了終身禁業制度,明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同時明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后,對于如何協調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關系,對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從業禁止的決定,存在不同認識,實踐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對本應終身禁業的情形只判處了一定期限禁業,引發社會議論。同時,由于教育行政部門不能及時掌握教職員工犯罪的判決結果,導致有的教師犯罪后隱瞞犯罪情況仍從事教師職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的二十大精神,保障法律準確實施,有效落實從業禁止制度,凈化校園環境,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經認真調研、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
問:《意見》就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答: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創設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和禁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共同研究,按照從小切口入手解決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的思路,針對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教職員工犯罪問題,制定了落實意見,切實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突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裁判規則。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決,既能夠讓被告人明確知曉自己被禁業的范圍,也能夠讓用人單位更好落實入職查詢義務,還能夠向全社會宣示,起到監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為未成年人保護增加“隔離帶”和“防火墻”。
二是明確職責分工。《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同時,《意見》規定,對于有必要適用從業禁止措施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相應建議;對于判處從業禁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于有關單位未履行犯罪記錄查詢制度、從業禁止制度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
三是明確銜接要求。《意見》規定,所有教職員工犯罪案件,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明確,對于其他部門所屬的教育機構和校外培訓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將裁判文書轉送有關主管部門。這樣,更有利于及時送達裁判文書,有利于從業禁止制度的及時落實。
問:下一步,將采取哪些措施確保《意見》得到準確貫徹執行?
答:《意見》對于準確適用從業禁止制度,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建設平安清朗校園環境,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下一步,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學習培訓,嚴格依法辦案。通過舉辦專題講座、聯合培訓等形式,將《意見》作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行政部門的重點培訓內容,切實抓好學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強化監督指導,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各類犯罪的懲治力度,確保全面、準確落實從業禁止制度,彰顯依法嚴懲立場,回應社會關切。教育行政部門將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情況及時作出處理,確保教師隊伍師德師風建設成效。
二是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工作銜接。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門不斷健全、細化工作機制,探索、完善符合當地工作實際的銜接辦法和流程,加強溝通交流,強化執行監督和反饋,確保裁判文書及時送達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時作出后續處理,從業禁止制度及時得到不折不扣執行。
三是加強普法宣傳,推動社會共治。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和用人單位充分認識從業禁止制度對于保護未成年人的重要意義,自覺落實從業查詢制度要求,堅決防止被禁業人員進入教職隊伍。對于未履行犯罪記錄查詢、從業禁止制度的單位,及時提出建議,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學校保護和社會保護協同發力,共筑未成年人保護立體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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